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個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針對非全日制用工市場發展迅速但不規范的現狀,《勞動合同法》以特別規定的形式作出了規范。對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針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新法將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時間分別縮短了一小時和六小時,在時間標準上要求更加嚴格。另外,新法在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上更加靈活,不再把書面勞動合同作為一般形式,但也不把口頭協議作為必須形式。新法對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增加了約束條件,即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新法排除了以月為單位支付工資,即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支付工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否則就是拖欠工資。最值得小時工關注的是,新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