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物業的性質不同,物業服務合同可以分為居住性物業服務合同和經營性物業服務合同。[1]
2)按照服務提供的所在階段不同,可以分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前者是指在物業銷售前,由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設單位銷售并交付的物業達到一定數量時,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1)根據物業的性質不同,物業服務合同可以分為居住性物業服務合同和經營性物業服務合同。[1]
2)按照服務提供的所在階段不同,可以分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前者是指在物業銷售前,由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設單位銷售并交付的物業達到一定數量時,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