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民事主體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獨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當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實現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當事人平等是商品經濟的必然前提和必然產物,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交易秩序和經濟秩序的基本要求。
2.合同自愿(自由)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自愿原則又叫合同自由原則,其意思就在于締結合同、選擇合同方式、決定合同內容、變更和解釋合同的自愿或自由。實行合同自愿原則,并不排除國家對合同的適當限制。
3.權利義務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規范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制約濫用合同自愿(自由)原則,要求形式的公平和實質的公平。合同的實質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大體相當的對等。對于顯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和不利對方權益的“格式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或變更。
4.誠實信用原則
又叫誠信原則,是民法、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包括合同行為在內的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有欺詐行為。該原則具有確定行為規則、平衡利益沖突、解釋法律和合同三大功能。
5.守法和維護社會公益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它是社會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