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在成立業主大會及組建業主委員會過程中,除房屋權屬證書上記載的權利人可以認定為“業主”外,購買預售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購房人”可以視為“業主”。
業主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要主體,物業管理離不開業主的參與。業主的物業管理權利和義務是建立在對房屋擁有的財產權基礎上,業主既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一份房產,也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成員。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享有權利,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的權力主要有:接受物業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等。同時負有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