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為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設市的城市??h城、鎮、獨立工礦區可參照本條例精神,制定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任務是:保證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處理廢棄物,防止環境污染,創造文明整潔的生活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國家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四條 城市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有維護和改善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五條 各城市都要把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納入城市規劃,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各城市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開展“五講四美”活動,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大力宣傳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知識和管理法規,提倡共產主義的思想道德,培養愛清潔、講衛生的優良風俗習慣。
第二章 市容環境管理
第七條 沿街單位和居民,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對殘墻斷壁要及時進行修整,不得在陽臺、窗外和街道兩側堆放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八條 城市所有的廣告、標語、畫廊、招牌、櫥窗等,要定期維修和油飾,經常保持整潔、 美觀; 設置大型廣告應當經過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批準,其他廣告必須張貼在指定地點。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訊、防空、交通等設施的經常完好和整潔。
第十條 園林綠化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沿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和美觀。栽培整修作業遺留的渣土和枝葉,應及時清除。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堅持文明作業,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建筑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擋板,殘土廢渣應當及時清運,竣工時應當清理和平整現場。
第十二條 對城市居民和近郊農村飼養家禽家畜,各城市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管理辦法,以維護市容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各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取締違章建筑;影響市容觀瞻者必須限期拆除。城市居民不得任意改裝陽臺。
第十四條 城市繁華地區和主干道,嚴禁堆放物料、生產加工、擺攤設點;占用其他街道須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并負責維護現場周圍的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各種交通工具應當經常保持整潔、美觀,并分別做到:
(一)客運列車進入市區應當關閉車內廁所。
(二)公共汽車、電車內要設置廢票箱,不得沿街拋撒廢棄物。
(三)貨運車輛運輸各種物資,要裝載適量,捆扎蓋好,封閉嚴密;不得沿途遺撒和擴散。
(四)畜力車進入市區,應當配帶糞兜和清潔工具,遺撒的糞便和飼料應當及時清除。
(五)航運船只不得把廢棄物排入市區水域。
第三章 清掃與保潔
第十六條 大、中城市的主、次干道和廣場,一般應由專業隊伍清掃、沖洗和保潔。
第十七條 生活居住區的道路和空場(包括院落),一般應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民辦清潔員清掃和保潔。
第十八條 機場、車站(包括公共交通始末站)、停車場、碼頭、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由本單位設專人清掃和保潔。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按街道辦事處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承擔清掃任務。
第二十條 城市各種貿易市場,應由工商行政部門設專人清掃和保潔。
第二十一條 城市港口應由港務部門負責搞好水上衛生。
第二十二條 城市各單位和居民,都應按照街道辦事處劃分的范圍,及時清除冰雪、積水;并參加環境衛生的突擊活動。
第二十三條 每個公民都要自覺遵守公共衛生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宵、煙頭,不隨地便溺,不在建筑物上亂寫亂畫,不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
第四章 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和糞便的收集、運輸、處理,由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努力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糞便及時清運。
第二十五條 城市居民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和糞便,并保持專用車輛經過道路的暢通。
第二十六條 各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產生的含有病毒、病菌或放射性物質的垃圾,應當采取封閉措施單獨存放,自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種動物的尸體應當實行深埋、高溫或火化處理,不得任意遺棄。
第二十八條 工業、建筑、市政、商業、服務業和科研單位產生的工業廢渣、工程渣土和經營性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應當自行收集,并運往指定地點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應當采取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消滅垃圾和糞便中的病毒、病菌、寄生蟲卵,綜合利用其中的廢舊物資、有機肥料和能源。
第三十條 城郊農村設置的積肥場,應當遠離生活居住區、公共場所、交通要道、水源地、食品廠等,并采取封閉措施。
第三十一條 廢棄物的填埋場地,應當遠離水源防護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安排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廢棄物轉運設施,無害化處理場和填埋用地。在詳細規劃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建設公共廁所、垃圾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用房。
第三十三條 新建公共、民用建筑,應當設置廁所,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化糞池,多層或高層建筑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道, 并修建清運車輛通道。原有建筑,也應當按此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第三十四條 各城市都要根據實際需要,采用附屬式、獨立式、地下式等形式,修建一定數量的、外型與周圍環境協調,通風排臭良好,內外設備完善,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
第三十五條 各城市都要做好公共廁所的維修和保潔工作,經常保持清潔衛生和附屬設備完好。
第三十六條 各城市應在生活居住區,設置足夠數量的封閉式垃圾容器,在繁華地區和主、次干道兩側設置果皮箱,并經常保持整潔、美觀。
第三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是國家財產,損壞者應照價賠償:拆遷環境衛生設施須經當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并實行先建后拆的辦法。
第六章 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主管全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制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并檢查和監督其執行;指導和組織全國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協調專用機械生產和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城市建設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其職責是:組織和領導本地區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編制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檢查、監督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組織檢查評比,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第四十條 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處)是當地政府管理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職能機構,其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 組織市容管理隊伍,行使管理職能
(二)參與制定城市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審批公共、 民用建筑中衛生設施的設計
(三)組織和領導專業隊伍清掃街道、清運垃圾和糞便,修造和維護環境衛生設施
(四)對街道民辦清潔員和近郊社隊負責的市區環境衛生工作, 實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五)開展科學研究,逐步實現生活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一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 保護和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教育,責令改正或處以罰款。對不服從教育、態度惡劣、阻撓執行任務或謾罵、毆打管理人員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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