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反應一個國家、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根據國務院1987年4月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能依法進行衛生監督的公共場所共7類28種,
1、住宿與交際場所(8種):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2、洗浴與美容場所(3種):公共浴室、理發館、美容院。
3、文化娛樂場所(5種):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與游樂場所(3種):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文化交流場所(4種):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購物場所(2種):商場(店)、書店。
7、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它們有共同的衛生學特點: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眾重復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大。[1]其環境的衛生質量與整體人群的健康水平關系及其密切。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即使同一城市或地區不同階層人群的經濟收入、消費需求、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因此各種公共場所的檔次也很懸殊,既有車馬小店,也有星級賓館;既有單純的理發小店,也有高檔的美容美發廳等。這也給公共場所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無論何種公共場所首先應保證使用者的健康、防止疾病的傳播,以達到人們豐富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的美好愿望。